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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青财罚决字〔2026〕4号
当事人:山东鲁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1月22日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山东鲁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因案件审理需要涉及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江源南路558号隆腾·蜀州府8栋1单元2层201号房屋内的因反水造成的装饰装修损失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山东鲁业法鉴(2024)字第0066号〕,未对《资产评估明细表》17项中的15项进行评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已构成出具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违法事实。经进一步调查,在王来印本人实际未参与评估业务的情况下,由他人擅自使用其评估师印章签署涉案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反映出对执业人员管理疏松,已构成对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了不良后果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对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的处罚规定,结合《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厅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鲁财法〔2023〕6号),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了不良后果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的处罚规定,结合《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厅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决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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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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