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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医疗保障局出台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文件,要求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药服务的资源配置。2023年7月,我市针对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增长过快、区域资源配置不均衡、基金运行压力加大等问题,在山东省率先出台了医保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规划(2023-2025年)。2025年4月,我市被确定为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首批国家试点城市。
二、制定依据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可承担的业务类型。二是强化医保床位总量配置和床位使用率指标使用。对于床位使用率低于75%的医保管理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增购买住院床位,但确有特色诊疗优势且参保人有实际需求的医疗机构,各医保管理区域可在上年度床位总量范围内进行优化调控,支持定点医疗机构转型发展,提高床位使用率。床位使用率达到75%以上的医保管理区域,可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康复类、安宁疗护类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管理。三是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构建“15分钟医保服务圈”要求,实行科学规划、动态调整、合理定点。四是仅申请承担医保个人账户业务的定点医药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三、负责部门
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和支付管理处(电话:8577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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