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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社科院 刘 康
海洋可再生能源是世界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继陆上风电、太阳能与生物质能之后又一重要的替代型清洁能源,其开发利用得到欧美国家的普遍重视。我国海域辽阔,海岸线漫长,岛屿众多,蕴藏着包括风能、潮汐能、波浪能、海流能及温差能在内的多种海洋可再生能源。据估算,我国的潮汐能资源总量约为11万MW、沿岸波浪能总量为7万MW、海流能蕴藏量为5万MW、海洋温差能约为15万MW,可以利用的海洋可再生能源总量超过40万MW。另据中国气象局首次风能资源评价结果显示:我国沿海5-25m等深线以内近海区域海平面以上50m高度可装机容量为20万MW,海上风能资源不仅蕴藏量大,也非常适宜于大规模集中开发,辽宁、河北、山东、浙江、福建、广东等省都拥有建设大型海上风电场的有利条件。
国内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始于上世纪60年代。自70年代开始,陆续投资建设了一批潮汐能、波浪能及潮流能试验电站,并取得了很多成功的经验。近年来,在国家可再生能源鼓励政策支持下,以沿海风电开发为主体的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进程加快。2011年,全国海洋电力业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沿海多个风电场项目相继竣工投产,全年实现增加值49亿元,山东、辽宁、江苏、广东、福建等沿海省份对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全国沿海风力发电进入规模化应用阶段,东海大桥海上风电场已成功并网发电,潮汐能发电技术基本成熟,潮流能开发利用技术进入大容量装机应用试验阶段,具备了商业化试开发的条件,而波浪能开发利用技术也已进入商业化开发试验阶段,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前景广阔。
一、主要问题
在国家清洁能源利用及海洋新兴产业培育政策激励下,国内的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相对于风能、太阳能等陆地清洁能源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还存在很多问题,包括:
1、投资建设成本高,缺乏市场竞争力
海陆可再生能源开发存在明显的投资与成本差异。受海洋能转换效率与海上建设维护成本的影响,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成本要显著高于陆地可再生能源。从目前比较成熟的风电投资成本来看,由于海陆环境差异,海上风电投资成本一般要高出陆上同类风机投资高出50%~100%,即使海上风速条件好,一般发电成本也要高出陆地20%~40%。另据欧洲风能协会资料,海上风电的投资成本比陆上要高出30%左右,如果再考虑海底电缆输电等费用,海上风电成本可能高出陆上50%左右,海上风电投资与运营管理成本距陆上风电仍有一定的差距。
此外,波浪能、潮流能等新型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距离产业化开发的成本效益竞争力还有一定差距,尽管随着技术的日趋成熟及规模化利用的发展,成本下降趋势明显,但短期内还不具备与传统清洁能源的市场竞争力。预计到2050年,波浪能和深海潮流能发电才可能具备与风电相当的价格竞争力。
2、缺乏统筹规划,资源调查不到位
除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及风电开发规划等涉及到少量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内容外,国内尚无一个综合的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规划,特别是针对潮汐、波浪及潮流能等新型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开发缺乏重视。在沿海风电与海上风电开发方面则缺乏统一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推进机制,沿海各省市各自为政,地方规划缺乏预见性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在一些风能资源相对丰富的沿海区域,风能开发存在过热现象,越权审批与项目审批不规范问题普遍存在,沿海风电无序开发、海上风电场盲目规划,不计成本和忽视环境影响现象突出。
对海洋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投入不够,缺乏海上风能、波浪能及潮流能等新型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基本数据。相关企业与研究机构各自为战,相互封闭,造成信息的碎片化与失真。缺乏对海上风能与波浪能、潮流能等海洋新能源的系统调查和能源特性研究,造成产业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差,且存在国家规划与地方规划的冲突、设备研发与生产与电力开发规划的冲突、电力开发与电网建设的冲突等,直接影响到国内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利用的进程。
3、相关基础研究薄弱,技术能力有待突破
由于国际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产业化开发技术尚不成熟,仍处在产业化开发前期及产业化示范阶段,与产业化开发技术相关的经济与性能风险很高,造成产
业化投资信心不足。国家尽管加大了对海上风电、潮汐能、波浪能、潮流能等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创新的投入,但技术开发仍以少数国家研究机构为主,整体技术能力仍很薄弱。一是核心技术并未完全掌握。国际波浪能、潮流能等新型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开发技术已取得突破,国内仍处在小型设备研发阶段,关键技术仍有待突破。对于技术相对成熟的海上风电开发,核心技术仍需要引进,关键部件依然依赖进口;二是技术创新的支撑体系薄弱,科技力量分散,缺少共性研发平台和标准化检测设施。风电开发企业规模偏小,研发能力较弱,而波浪能、潮流能等新型海洋能源尚无国内企业参与,依然以科研单位为主,产学研联合开发水平远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
4、政策措施不完善, 鼓励机制有待创新
国家《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对陆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起到显著促进作用,有效地推动了包括沿海风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发展,但其对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推动作用有限。由于缺乏有针对性的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促进政策,包括海上风电开发在内的海洋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在相当一个阶段内还难以和水电、风电、太阳能等陆地可再生能源相竞争。
除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外,国家在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领域没有出台任何具体的政策。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尽管提出了鼓励海洋能利用的政策导向,但并未制定具体的鼓励和引导措施。此外,现有的网电分离体制也不适宜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特别是在海岛及沿海偏远地区,缺乏针对海洋可再生能源的配额补贴机制,电网收益没有体现对海洋可再生能源的扶持。对于海上风电和波浪能、潮流能开发来说,高昂的前期投入和运营成本远超过现时的入网电价收益,需要政府加大财政补贴力度,特别是针对海洋新型能源开发的示范项目,需要建立专项资金进行全方位的扶持。
二、对策建议
从国际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经验来看,作为一种新型清洁能源,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离不开政府规制与政策的支持,其产业化发展与国家技术创新能力、规划协调与管理效率和基础服务能力密切相关,这也是各国海洋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所关注的重点。
1、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推动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市场化
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新能源开发合作。鼓励相关科研院所与生产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合作,采取合作研发或技术引进等多种手段,获取国内急需的海洋新能源开发技术。制定国家《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路线图》,作为指导国家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的政策文件,从国家层面建立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的战略地位。
参照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电价补贴政策,出台海上风电及波浪能、潮流能发电电价补贴政策和海洋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投资鼓励政策,包括沿海各省市的海上风电与海洋波浪能、潮流能等海洋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以及相关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发展财税鼓励政策,设立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专项基金来推动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研发与示范活动。
建立市场化的扶持机制,推动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产业化发展。通过制定海洋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并出台优惠信贷政策,鼓励各类私人资本进入海洋可再生能源领域。鼓励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相关技术引进与产业化开发活动,引导国有重点能源开发企业集团进入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领域进行前期技术储备与产业化开发示范工作。
2、以规划编制为先导,推进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基础上,编制国家《海洋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海上风能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海洋波浪能、潮流能产业化利用路线图,形成一个协调统一的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规划体系,包括资源评估、配置机制、电网建设、科技发展和产业配套体系等,确保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健康发展。
由国家海洋局牵头,尽快完成我国沿海海洋可再生能源储备与开发潜力评估工作,并制定国家海域空间规划,明确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空间布局与其他海洋开发活动的空间关系,为海洋可再生能源的资源保护与开发提供战略指导,有效地减少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与其他海洋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
实施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战略环境评估制度,整合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管理部门,调整现有的海域利用管理体制,提高海洋能开发利用活动的管理效率。调整现有的海上风电开发审批管理体制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发与产业化转化体制,赋予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研发与生产企业充分的开发自主权,简化审批手续和认证过程,为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创造一个适宜的创新环境。
3、加大海洋可再生能源科技投入,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鼓励海洋新能源技术自主创新,大力扶持重点企业和研究机构进行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开发。同时加快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特别是海上风电与海洋波浪能、潮流能技术的合作开发与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尽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为未来的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进行技术储备。
增加对海上风能、波浪能和潮流能等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研发投入,通过政策引导,实现海洋能开发利用的多渠道、多主体投入。推动由国家投资、共享的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检测中心和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基地建设,为各类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装置提供免费的实用性检测和产业化示范工作。
加大对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技术与设备的扶持力度,不断提高海上风电与波浪能等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装备水平。根据国内发展实际,优先支持海上风电研发项目和潮汐能利用项目,并借助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增加产业之间以及企业与公共科研机构间的研发合作。鼓励大型海上风电原型机、波浪与潮汐能示范装置、沿海陆上原型机试验站以及相关基础示范设施项目建设,并积极探索新的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法,通过合作攻关来加速技术创新进程。
4、加强基础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海洋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
加强海上风电利用基础设施规划,推动沿海电网,特别是跨区域的综合性智能电网建设。协调沿海、海上风电开发与沿海传统能源开发之间的关系,把沿海风电与海上风电开发整合到现有的沿海电网传输体系,提升沿海风电开发利用效率。
建立和完善以海上风电开发为重点的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产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沿海与海上风电设备技术标准,并加快制定海上风电并网技术标准和风电工程建设规范。推动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标准研究,建立国家海洋可再生能源设备标准与技术认证体系。
推动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工作,在东南沿海有代表性地选择一些重点河口、海湾、海岛及滩涂地区进行海上风电、波浪能与潮汐能利用产业化试点。及时把握国际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趋势,通过产业化试点和示范性开发工作加快我国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产业化发展进程,为国家清洁能源利用目标的实现提供战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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