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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发[2019]1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1] 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青岛九中学生资助政策说明如下:。
资助对象: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青岛九中在校生。
资助标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两档,一档1500元,二档2500元。
认定依据与档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
(五)重点困境儿童;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困难和一般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依据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贫困生每年核定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一般于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学生有关情况审核、公示后,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3.公示无异议后,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社保卡或银行卡形式将生活补助资金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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