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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生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放教育学生退费管理,维护学生权益,依照《为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和《青岛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青开大校发〔2023〕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生退费工作。青岛开放大学教务处负责退费管理工作,青岛开放大学财务审计处负责退费办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开放教育学生范围包括:
1.已取得国家开放大学学籍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学的学生;
2.报名时已缴纳学费但未通过国家开放大学入学资格审查的学生;
3.已缴纳学费但学籍超过8年未毕业的学生。
第四条学生按规定程序申请退学时,应同时申请退费。国家开放大学批准退学后,学校按规定标准认真核算应退学费、应退考试费及注册建档费。
第二章退费规则
第五条学校根据教学安排和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已学习月数为学期开始至学生申请退费期间的月数,如果申请退费时间为15日前(含),则已学习月数不包含当月,如果申请退费时间为15日以后,则已学习月数包含当月。
第六条未选课注册学生的费用全额退款,已选课注册学生的退费金额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学籍超过一学期
学籍超过一学期的学生,春季学期学习时间一般为3月至7月,秋季学期学习时间一般为9月至次年1月,即一学期学习时间为5个月,一学年学习时间为10个月。退费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退费金额=(当前学期已注册课程的学分学费÷5)×(5-已学习月数)+剩余学费+未报考课程考试费
2.学籍不满一学期
学籍不满一学期的学生,第一学期学习时间为4个月。春季学期学习时间一般为4月至7月,秋季学期学习时间一般为10月至次年1月。退费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退费金额=(当前学期已注册课程的学分学费÷4)×(4-已学习月数)+剩余学费+未报考课程考试费
第七条以下情形不予退费:
1.已注册学籍学生的注册建档费不参与退费;
2.如学生申请退费时间在期末考试以后,本学期的费用不予退还;
3.学生某学期选课注册课程后由于个人原因未参加学习并且未及时申请退费,这一学期已选课注册的课程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报名时已缴纳费用但未通过国家开放大学入学资格审查的学生,所缴纳的费用全额退还。
第九条退费应由学生本人发起申请,所退学费应返还至学生本人银行账户,分校(学习中心)不得代为领取。
第十条因学生本人失踪、死亡或其他原因无法退还至学生本人账户的,由其法定继承人、监护人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提出退费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的,可退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申请退费时间以学生本人向分校(学习中心)提交《国家开放大学学生退费申请表》(见附件)的日期为准,此表须分校(学习中心)盖章确认并同时发送扫描件至青岛开放大学教务处。填表日期与收到扫描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收到扫描件日期为准。
第三章退费程序
第十二条学生本人提出退费申请,分校(学习中心)、青岛开放大学教务处逐级审核,青岛开放大学财务审计处办理退费。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本人签字的《国家开放大学学生退费申请表》。已开具电子发票的学生需提交电子发票打印件,已开具纸质发票的学生需提交纸质发票原件。
2.分校(学习中心)审核学生的退费申请,核算应退学生学费金额,将经审核确认的《国家开放大学学生退费申请表》和票据等相关材料提交给青岛开放大学教务处。
第四章退费时间
第十三条退费每年办理4次,3月、6月、9月、11月为办理月且该月15日为申报截止日。分校(学习中心)应在每个办理月的申报截止日之前提交退费申请表及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青岛开放大学教务处应在每次退费申报截止日后15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提交给学校财务审计处。
第十五条青岛开放大学财务审计处应自收到退费材料起30日内完成退费。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六条青岛开放大学各分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各自的退费实施细则,做好所属学生的退费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青岛开放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国家开放大学学生退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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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入学时间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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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培养层次 |
学习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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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专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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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费方式 |
(注册学籍成功后退费) (未注册学籍退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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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金额 |
应退费金额 |
[学习中心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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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号 |
开户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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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 |
账户名称/ 持卡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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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费原因及说明:
学生签字: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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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心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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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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