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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开放大学校务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加快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推进落实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印发的《青岛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和校党委《关于推动青岛开放大学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青岛开放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办学体系的最高议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对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发展事项等体系办学问题等进行协商审议,领导和推进办学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推进教学改革、质量保证、科学研究、国际合作、数字化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与机构设置
第三条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各分校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委员聘期与其任职期限一致;必要时设特邀委员若干名,由部分学习中心、行业企业学院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四条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副主任,主任和副主任组成校务委员会常务会议。
第五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由校务委员会主任聘任。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相关单位可提出变更申请,经主任审核同意后,终止其委员资格。新委员按照本章程规定重新聘任。
第六条 校务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校务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校务委员会议题收集整理,书面决议的起草报送等工作,会议期间负责校务委员会会议的记录、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委员联络工作。秘书处设在质量管理和科研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质量管理和科研处处长担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校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讨论制定学校改革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议与办学组织体系建设、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落实教学改革、质量保证、科学研究、国际合作、数字化建设等重要工作事项;
(四)其他相关职责。
第八条 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主任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举行。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委员对议题的建议由秘书处汇总后提交常务会议。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务会议负责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协调督促全体会议决议落实。
第十条 校务委员会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票决的方式。出席会议的校务委员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事项方为通过。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委员权利
(一)听取学校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发展动态。
(二)参加学校相关会议,对学校管理、教学改革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审议相关事项并表决。
(四)听取委员会工作汇报,对校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其他履行职责所需权利。
第十二条 委员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稳定发展,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树立良好形象。
(二)联系师生,深入调研,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反映师生需求和社会期望。
(三)认真学习,提高议事咨询水平,适应学校发展和教育改革要求。
(四)对委员会议事过程和不宜公开内容保密,维护学校和师生利益。
(五)积极参加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履行请假手续。
(六)其他因委员会宗旨和职责应承担的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青岛开放大学校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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